5. 妻子怀孕期间的男劳动者、收养 06 月一下孩子的劳动者;代孕的女劳动者以及劳动者是委托代孕,可安超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的怀孕制度休假。
第一百四十条保证休产假劳动者的工作
用完本法典的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三、五款规定的产假时间之后,保证劳动者的之前工作而不被扣除工资以及权利;若失去之前工作,雇佣者应给其安排其他工资等级不低于产假前的工资等级的工作。
第一百四十一条照料生病的孩子、怀孕期间的补贴并实施避孕的措施
由于照料 07 岁以下的生病孩子、验孕、流产、堕胎、私产、病理性流产、实施避孕的措施如绝育,依照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可收补贴。
第一百四十二条对生育能力与喂养孩子代理不好影响
1. 劳动-荣军与社会部部长颁发对生育能力与喂养孩子代理不好影响的名单。
2. 雇佣者应给劳动者充分提供关于危险性、危机、工作要求的信息,让劳动者选择,让劳动者做此条第一款规定的名单里工作时,应保证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第十一章
未成年劳动者的特别规定以及其他劳动者
第一目未成年劳动
第一百四十三条未成年劳动
1. 未成年劳动是劳动者未满 18 岁。
2. 满 15 岁至未满 18 岁的人依照本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可从事。
3. 满 13 岁至未满 15 岁的人只能劳动-荣军与社会部部长颁发的名单里之轻松工作。
未满 13 岁的人只从事本法典第一百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使用未成年劳动的原则
1. 未成年劳动可做符合自己的身体健康之工作,保证体力、智力与人格的发展。
2. 雇佣者使用未成年劳动时有责任关心照顾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学习等各方面。
3. 使用未成年劳动时,雇佣者应获得父母、抚养人的同意;做独立更近册,填写姓名、出生日期、在从事的工作、定期健康检查的结果并依照政府机关的要求出示。
4. 雇佣者应创造机会以未成年劳动可学习文化、职业教育、培训、培养、提高职业技能。
第一百四十五条让未满 15 岁的人工作
1. 让未满 15 岁的人工作时,雇佣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a) 应以书面形式与未满 15 岁的人以及其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
b) 安排工作时间,不影响到未满 15 岁的人之学习时间;
c) 应有医疗中心的健康检查单,确认未满 15 岁的人之身体健康符合工作,组织定期健康检查最少每 06 个月一次;
d) 保证劳动安全卫生符合所有年龄段;
2. 雇佣者只能招聘与使用满 13 岁至未满 15 岁做本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轻松工作。
3. 雇佣者不可招聘与使用未满 13 岁的人,艺术、体育工作除外但不可伤害未满 13 岁的人之体力、智力、人格的发展并获得省级人民委员会的劳动专业机关的同意。
4. 劳动-荣军与社会部部长具体规定此条。
第一百四十六条未成年的工作时间
1. 未满 15 岁的人之工作时间不超过 04 小时/日以及 20 小时/周;不可加班、夜班。
2. 满 15 岁至未满 18 岁的人之工作时间不超过 09 小时/日以及 40 小时/周。对劳动-荣军与社会部部长颁发的名单里的一些工作,15 岁至 18 岁的人可加班,夜班。
第一百四十七条严禁使用 15 岁至未满 18 岁的劳动者之工作与工作场所
1. 禁止使用满 15 岁至未满 18 岁的劳动者做以下工作:
a) 搬运超过未成年健康状况的重物;
b) 生产、经营含酒精饮料、啤酒、香烟、造成心理撞击的物质或其他令人上瘾的物质;
c) 生产、使用或运送化学品、气体燃料、炸药;
d) 维护、保养设备机械;
đ) 拆毁建筑工程;
e) 金属冶炼、吹、铸造、轧制、焊接;
g) 潜水、海上的水、海产捕捞;
h) 其他工作对未成年的体力、智力、人格之发展不好硬性。
2. 禁止满 15 岁至未满 18 岁的劳动者不可在以下的工作场所;
a) 在水下、在地下、在山洞里、在地道里;
b) 建设工厂;
c) 宰杀家畜基地;
d) 赌场、酒吧、舞厅、卡拉 OK、酒店、旅馆、桑拿浴中心、按摩中心;经营彩票、电子游戏业务;
đ) 对未成年的体力、智力、人格之发展造成损害的其他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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